全校各单位、各相关人员:
为了规范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山东大学预借收费票据业务暂行规定》(山大财字【2010】26号)和《山东大学关于做好2012年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山大财字【2012】35号)有关精神和规定,对于2012年所有收费票据进行清理。具体规定如下,请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
一、预借收费票据清理
1. 凡在会计服务中心预借票据,承诺到款时间,保证按时到款而款项未到的,请各单位或借票人务必向对方催要款项,到款后须在12月28日前入账。若对方单位年前不能到款,请务必将预借的发票或收据交回会计服务中心票据管理科及学生事务科。
2. 确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帐且预借的票据原件无法追回时,由申请人做出说明,提供材料,通过指定的媒体由学校声明开出的原件票据作废,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 若超过承诺期限款项未到学校帐户或未收回预借票据的,且未及时向财务部说明情况的,财务部将根据《山东大学预借收据(发票)审批表》所列申请人、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承诺,冻结预借票据责任人的项目经费,或逐月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所承诺的金额,以抵偿预借票据金额,直到款项到位或追回预借的收据(发票)为止;或冻结申请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经费,直至款项到位或追回预借的收据(发票)为止。
4. 若超过承诺期限款项未到学校帐户的项目尾款,根据承诺时间和合同时间进行认定。若尾款已超过合同承诺的最后付款期,学校将冻结预借票据责任人的项目经费,或逐月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所承诺的金额,以抵偿项目所欠尾款,直到项目所欠尾款到位为止。
二、通用收费票据清理
1. 各单位从财务部领用的各种票据要进行全部清缴,于2012年12月28日前将已开票据结清各种收入,全部入账。
2. 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作废并停止使用,统一更换为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继续使用。
3. 各单位领用的所有票据(已入账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于12月31日前全部上缴财务部票据管理部门。
4. 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 “山东大学收费票据领缴登记簿”,新领收费票据一律通过此簿办理手续。
(联系人:于海英 88364534)
山东大学财务部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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