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上级文件和《山东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团组天数和规模。访问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10天,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

2. 即日起,凡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部处运行经费、教学经费(含教学维持经费、研究生业务费、学校安排的教学专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校级其他专项经费和学生教育实践专项经费六类经费出访的,提交《山东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表》时,应由校长或书记审批;使用“985工程”、“211工程”专项经费出国的,应由主管职能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基金或奖福基金经费出国的,应由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审批。使用上述未提及经费,如科研经费等出国的,请参照经费预算或合同,按原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3.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审核时,必须凭国际事务部审批的相关批件,所使用的经费项目必须与《山东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表》所列项目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4.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山东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山大外字[2007]56号)文件执行。

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事务部 财务部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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