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标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的规定,我校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标准,并在发放2011年9月份工资、薪金时予以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等(详见附件)。
本通知由学校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计财处(883)64452
人事处(883)64845
山东大学计财处、人事处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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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附件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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