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我校于2014年2月21日起被济南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5%提高至6%、11%。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种计税方式。 为了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学校自2017年2月1日起,对以下项目进行简易征收计税,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易征收应税项目及税率 1. 技术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项目经费、项目服务费、分析测试等项目 “技术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项目经费、项目服务费、分析测试费”按3%征收率计税。 2. 培训费等项目 “培训费”按3%征收率计税。 3. 课程建设费等项目 “课程建设费”按3%征收率计税。 4. 交通运输服务费等项目 “交通运输服务费”按3%征收率计税. 5. 场地费、停车费等项目 “场地费、停车费”按按5%征收率计税。 二、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户名:山东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95570303U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 电话:0531-8836453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历城支行 账号:244206255768 山东大学财务部 2017-02-19 |